新华保险漯河中支以案说险|遵循“三适当性”原则保权益

来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作者:新华人寿 2024-04-12 08:25 发布人:新华人寿

一、案例简介

李先生怒气冲冲前来公司柜面要求办理解除合同业务,经柜员仔细询问,原来李先生两年前经熟人介绍,给爱人办理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前段时间,李先生爱人被查出卵巢囊肿住院治疗,出院后李先生联系保单营销员申请理赔,被告知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此李先生十分生气,决定解除保险合同。经与营销员了解情况,营销员认为李先生爱人年轻,身体很好,暂时不需要配备医疗险,故而未向李先生推荐。柜员在了解了前因后果后,仔细为李先生讲解了重疾险、医疗险的区别,并讲解了重疾险的重要性,建议李先生继续持有保单,待李先生爱人身体恢复康健后,可向公司提出附加医疗险的申请,介时公司会根据李先生爱人的身体状况做出相应的核保结论。经过充分考虑,李先生最终选择继续持有保单。

二、案例分析

“三适当原则”,是要求保险公司将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和保险销售人员销售给适当的客户。由于消费者往往不具备充足的金融知识与资产配置经验,因此,金融机构在销售全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必不可缺,需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消费者,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案例中,营销员在销售时没有给消费者搭配组合医疗险,错误的预估了消费者的需求,在消费者面临风险时,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扰。

三、消费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从自身需求出发,每个人在不同时期承担的角色不同,需求也就不尽相同,应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职业风险、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利用保险产品风险保障功能,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所谓的保险“无用论”、“理赔难”等问题,其实是对保险的一种误读,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产品与消费者需求的错配造成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实行以后,贯彻消费者适当性原则将对营造良好的保险消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