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漯河中支以案说险:诚实信用 保障公平交易

来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作者:新华人寿 2024-04-24 08:13 发布人:新华人寿

一、[案例简介]

梅女士2016年购买了公司的重疾险,2024年因右侧脑膜瘤住院进行了手术切除,理赔人员在调查时发现梅女士2000年曾因左侧脑膜瘤进行手术切除,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因梅女士非初次确诊,故而公司出具了理赔拒付结论。梅女士对此十分不解,认为此次发生的脑膜瘤并非在是同一侧,而且投保时已过去十余年,公司也未让进行体检,现对保险合同效力产生质疑,工作人员告知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公司会根据客户情况进行核保,现因脑膜瘤不是首次确认无法申请理赔,但不影响其他疾病的赔付,客户对此表示认可,同意继续持有保单,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案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

本案中,因梅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本次发生的疾病风险由于非初次确诊,故而未能获得疾病保险金。公司在调查核实后,也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让客户充分知晓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示,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合同,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很可能无法享受保险保障功能,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保单合同时应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的职业类别、财务状况、健康状况、投保经历等情况进行逐项询问,同时提示消费者未如实告知,可能对保单后期理赔产生的严重影响。使用格式条款时,应使用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费用、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根据消费者的健康状况厘定承保条件和方案,消费者结合自身需求自行选择是否购买,有效维护自身的公平交易权。